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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为朋友借款到期未还 法院细分损失责任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11-26 阅读:612

高中生为朋友借款到期未还 法院细分损失责任

   借款人为未成年人的借贷纠纷,借贷行为是否有效?双方应如何承担责任?23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因未成年人借款而引发的借贷纠纷案。
    读高中的李鸣与社会青年陈涛关系很好,时常聚在一起玩耍。2007910日,陈涛向李鸣借钱,声称做生意急用,让其帮忙筹款。李鸣很讲义气,找到了其经常光顾网吧的老板田同曲,向其借款3000元,并当场转交给了陈涛。后田同曲索要欠款未果,将李鸣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李鸣之母辩称,李鸣将所借之款转借给了陈涛,如今陈涛下落不明,无法还钱。李鸣系未成年人,其所实施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本案中,李鸣将钱转借给第三人,借款金额较大,借贷行为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认定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对于田同曲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给受损失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田同曲明知李鸣未成年,且明知其为他人借钱,也有过错,故损失应由双方分担,判决田同曲承担1000元,李鸣承担2000元,在其无偿还能力期间,由监护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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